上海奥森健身有限公司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薛涵之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(案号:静劳人仲(2017)办字第2882号),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,未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本会定于二○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武宁南路323号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,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,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奥森健身有限公司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薛涵之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(案号:静劳人仲(2017)办字第2882号),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,未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本会定于二○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武宁南路323号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,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,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
二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|